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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

  2. 2014年6月16日 · 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

  3.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

  4. 2014年7月30日 ·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由其指派代表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 ...

  5. 2015年3月7日 · 答案:是可以的!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次,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6. 2018年1月23日 · 就不適用上面所提到的計算公式了。. 因為各種請求的排列組合不同,所以分點說明如下:. 、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二、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 ...

  7. 2016年2月16日 ·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依據前開法條規定,繼承人包含血親及配偶。 其中關於血親之繼承人,依法又是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為: 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 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父母。 第三順位: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而先順位之繼承人優先於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若被繼承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就無法繼承。 此外,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若是同樣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是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亦即子女優先於孫子繼承)。 但是配偶就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囉。 其他相關: . 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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