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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更新日期:113-04-22.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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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向非健保對象所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則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院診所所書立之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