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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2.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7月19日由召集人林郁容委員偕同監察委員等一行11人,巡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CDC)。 此次巡察主要關注在疫情之後傳染病防治在法治面及行政作業的策進作為及建置完善的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以維護當前和未來全民 ...

  3. 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 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

  4. 中華民國 監察院 院長. 監察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監察院 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 審計權 、糾正權、 彈劾權 及 糾舉權 。.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

  5. 監察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簡稱 監院 ,為中華民國「 五權憲法 」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以及對 行政部門 提出糾正案,並在 1992年修憲 前與 國民大會 及 立法院 共同行使 國會 職權。. 其主要由 監察委員 ...

  6.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7.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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