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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立法沿革 法條沿革 條 次
經查,本院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輿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所播放三段由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發言之錄音,攸關府院黨政高層是否將黑手伸入NCC。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1月13日。 決定事項:一、各黨團同意本(第6)會期再延長至1月19日(星期四),1月16日(星期一)至19日(星期四)合併為第16次會議,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三、本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辦理瓊斯盃賽事出現出賽費男女差別待遇問題,已明確違反教育部對於性別平等之核心價值,查本賽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費用高達800餘萬元,然體育署針對相關問題僅能以「呼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