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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立法院組織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用真心對一切人事物,我們的身體自然就調理好了】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三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5、1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7‧.
立法院組織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 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 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
2024年10月31日 · 立法院作為國會,運作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訂之國會五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
立法院組織法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1/2000號法律 。 立法院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 年 10 月 27 日 約法會議 議決通過 公佈 (缺公開記錄),未曾依法實施召集。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20 日 國民政府制定公佈 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7 月 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 第11條 條文. 中華民國 22 年 5 月 11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 月 1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第7, 9, 12條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 年 10 月 27 日 約法會議 議決通過 公佈 (缺公開記錄),未曾依法實施召集。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20 日 國民政府制定公佈 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7 月 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 第11條 條文. 中華民國 22 年 5 月 11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 月 1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第7, 9, 12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5 月 1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7 日 制定2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31 日公布 1.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7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 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 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