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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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