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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12學生獎懲規定

    五、學生獎勵與懲處規定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 ()代表 ...

  2.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 小. 時. 學校教職員工獲知疑似事件. 申請調查或檢舉.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 學校無管轄權. (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移轉. 權責機關. 學務( 教導)處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單位) 通 報. 法定通報:關懷e 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進行校安通報。 性 平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學校提出檢舉. 會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 校長),聯繫召開性平會。 通知輔導(處)室,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諮商輔導與協助。 3日內移送. 審不 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相關之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學校網站供師生參考運用,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群科教師針對早自習、午休、放學後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6.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當校內發生下列「緊急事件」時,學校應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 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當校內發生下列「法定通報」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7. 本參考指引應用說明: 一、本參考指引供學校教育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覺察疑似受虐學生( 含幼生)參考使用。 二、本參考指引適用對象如下: ( 一)學生:指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 ( 二)幼生:指就讀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 、本參考指引是為了協助教育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初步覺察疑似受虐學生( 含幼生),觀察後得聯繫校內( 機構內) 輔導單位或相關行政人員,以續行評估是否為疑似兒虐事件,並啟動後續兒少通報及輔導機制。 四、教育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不管是否有使用本參考指引,一旦發覺有疑似兒虐事件或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發生時,應依照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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