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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11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 ...

  2.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 ...

  3.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 ...

  4. 這個問題是指下面3種情形:. 1.債務人已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是依照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於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並且取得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跟債務人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者調解 ...

  5. 案例1:老張於111年3月31日死亡時,留有1個18歲的兒子小張,因小張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距屆滿成年還有2個年數,所以小張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150萬元。 案例2:老李於112年3月31日死亡時,留有1個18歲的兒子小李,因小李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已成年,所以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50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 例如某甲死亡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110年1月13日民法第12條所定滿20歲為成年,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1日施行。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6. 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更多相關資訊.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113-01-03. 3502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4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7. 3113 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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