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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 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戶口名簿內)或同址 ...

  2.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故、戶籍遷出本市、身心障礙資格消失、更換車號等未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資格時),識別證即失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原申領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暨委託書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遺失證明切結書

  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服務據點 1.苓雅區 : 身心障礙福利科 (週一至週五,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337-3390) 2.前鎮區 : 前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前鎮區康定路115號;812-1470) 3.小港區 : 小港社會福利服務 ...

  5.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1. 身心障礙證明(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正本( 查驗後歸還, 通訊辦理者請檢附影本) 2.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車輛種類如為計程車或小貨車者,駕駛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2)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本戶口名簿)或同址分戶 (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不同一戶籍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所持有 3.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輛種類限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 客) 貨車或計程車):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6. 服務內容. 1、初次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2、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3、補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破損不堪使用、改名、戶籍遷移等資料變更時製發 (需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4、到宅鑑定: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轄區公所函文縣市衛生局再請鑑定醫院指派醫師前往鑑定 (需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7.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持身心障礙證明107年7月11日以後須經評估為行為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提出申請

  8.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人(身心障礙者) 基本資料. 身心障礙者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 地址. :高雄市 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 二、 應備. 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 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正. 本. (查驗後歸還, 通訊辦理者請檢附. 影本. 2.汽車. 駕駛執照影本. 須.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 (車輛種類. 如. 為. 計程車. 者,駕駛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2)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本戶口名簿)或同址分戶. (戶籍地址. 相同.

  9. 補助對象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租賃位於高雄市之停車位。.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4.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如已接受併附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交通局公有收費 ...

  10.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在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路後,由專業團隊針對個案之身體功能、結構、活動與社會參與限制等面向進行鑑定,並由社政部門進行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