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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二、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管理單位予以修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7.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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