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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13日 · 因此調查被告真實身分的責任,就落在告訴人身上,被害者必須想辦法比對出到底是誰匿名爆,(姓名、地址) 讓檢警知道可能的對象,加以偵辦,否則即使告了,效果也不大的!

  2. 2015年11月24日 · 友人趙女將畫面上傳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結果趙女被函辦 新聞中PO照片的趙女,可能只是基於好意或好玩,而將照片PO出,卻在無意間可能誤觸法!

  3. 2019年7月22日 · 方法一:刑事途徑→常見提告法條:詐欺取財罪、背信、銀行法. 通常,為了吸引投資人的意願,邀約方常常會吹噓、捏造不實資訊,使得投資人的認知受到蒙蔽而錯誤投資--這時邀約投資的人,就可能會涉及刑事的詐欺取財罪、背信、銀行法等罪嫌《也就是說,投資失利的發生,源自於邀約投資人的一開始惡意、故意欺騙所導致》 √ 這時就可考慮向對方提起刑事的詐欺告訴,透過檢察官調查,取得更多資訊與證據,若偵查後,檢察官確認邀約投資者,有涉嫌觸犯刑事詐欺的可能性,起訴對方時,投資人便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把錢要回來)

  4. 2015年10月12日 · 2015日10月7日 聯合報Line群組罵同學「機歪」 遭判拘役. 首先先說,本案的判決案號應該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刑度是15日~不是50日(公然侮辱判50日算偏重了) 接下來一起來看看,為何有罪?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只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了解或知道其狀態,不需要實際上真的看到或聽到就算! →法院認為公然只要求侮辱行為能夠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機會看到,即成立; 且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這群組「103 在幼一甲」,成員合計21人,被告侮辱行為已達於「特定多數人」,故公然成立。

  5. 2020年1月30日 · 首先先了解一下誹謗罪對加重誹謗罪√是在刑法第309條到314條的條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章節. 法條如下: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在網路上所分享的事情,只要與公共利益無關,你上網與大家分享是會成立誹謗罪,而且網路上分享通常會帶圖文,故往往會成立的是加重誹謗罪喔! 何謂與公共利益有關?

  6. 2020年9月1日 · (1)誹謗罪: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第三項. 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 行為人的言論,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如果被認為和公共利益無關,就還是要被處罰。

  7. 2018年4月23日 · 那這時很多人又會問 如果群組不是公司群組呢?只是班級群組,有一些照片而已?那這樣翻群有觸法嗎? 這就要個案認定了,可能也是觸法的,因為即使只是照片,也是電磁紀錄唷! 如果翻群的人,沒有他的真實姓名,要怎麼提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