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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他人服或拒絕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2.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 學校無管轄權. (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移轉. 權責機關. 學務( 教導)處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單位) 通 報. 法定通報:關懷e 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進行校安通報。 性 平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學校提出檢舉. 會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 校長),聯繫召開性平會。 通知輔導(處)室,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諮商輔導與協助。 3日內移送. 審不 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據性平法第29條: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3. 訊詐騙」的未成年受害者逐年增加,一場「數位性別暴力」的風暴正在襲擊 我們的孩子,身為家長的我們必須更認識它,才能成為守護孩子的那份重要 力量。

  4.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5.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七、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八、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6. 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 差登記或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7. 1.為了換取一些時間來處理重要的事情。 例如講電話、臨時處理公事,或者冗長的喜 宴或飯局,大人需要聊天交際而小孩無法避免地會覺得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