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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2)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 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3)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 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敏感個資( 第6 條) 概念: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例外.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3. 2.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依下列方式處理,相關紀錄 應保存5年: (1)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2)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 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4. (1)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2)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 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3)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 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5. 2.3專人或專責組織有無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並將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充分瞭解? 註2 2.4 專人或專責組織有無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 ...

  6. 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本事務所不得請其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2.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權利事項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第11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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