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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1月18日 · 簡單來講,契約理論是在研究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下,合約當事人所應採取的最適策略。 例如公司在雇用員工時,雖然可以藉由履歷表及推薦函等資料來了解被雇用者的背景與能力,但對於其是否能夠盡心負責、對公司做出實質貢獻等 ...

  2. 2015年3月16日 · 完整的合夥契約,最好包含7個要件: 1、合夥的事業及時限:例如開早餐店、修車行,為期3年或5年,一開始就要寫清楚。 2、出資金額的比例:小明共出多少錢? 其他人出多少錢? 各自所占持股是多少? 此項不可或缺。 3、決議規定:合夥人通常都有兩人以上,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例如小明想買1台咖啡機,小華覺得沒必要,契約中就要寫明「如何解決爭端? 」通常會採用少數服從多數、過半數的投票表決方式。 「表決權」通常一人一票,但假設小明出資金額較高,他也可以要求在合夥契約中載明,依出資比例享有較多表決權。 4、釐清職責分工:例如小明負責煎蛋做漢堡、小華負責收錢叫貨、小英負責送餐掃廁所等等,大家才能各司其職,順利工作。

  3. 2022年3月11日 · 最近臉書社團有網友貼出1999年萬泰銀行發行的「George&Mary喬治瑪莉現金卡」,喚醒不少人2005年「卡債風暴」的慘痛回憶 當年現金卡超夯,很多人一開始借了20多萬,最後滾成100多萬,以卡養卡悲慘度日,估計超過80萬人淪為卡奴。

  4. 2020年4月13日 · 在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中,非常強調「非繼續性工作」這六個字,意思是,這個工作與職務只能在此特定期間或特定目標下存在,當時間屆滿或任務完成後,這個工作將不再有需求,也不需要任何人繼續付出勞力。

  5. 2021年4月16日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按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一)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 (二)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三)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四)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五)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 那倘若當事人把證約「定」金寫成證約「訂」金,會不會導致契約無效? 會不會變成另一種「定金」? 答案是:不會。

  6. 2020年12月4日 · 首先,所謂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指公司為保護特定利益,而與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間或區域內,不能自行經營或受雇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的業務工作。 但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若雇主要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必須要滿足下列4點,否則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1. 雇主要有應該受到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要有值得保護的固有知識、專業、營業秘密等。 不包含勞工自身的工作能力,以及勞工於受雇過程中自己發展出的技巧、知識、經驗、技能的累積。 2.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要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就算雇主確實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但若員工在原公司任職的職位,並不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機密的話,此時雇主也不能主張員工離職後必須遵守競業禁止條款。

  7. 2023年12月6日 · 合約的談判,其實是買賣風險的分攤(risk allocation),必然要逐條協商、確認法律文字,有時即使是簡單的文字,律師們也會琢磨半天。 在我的經驗中,常看到許多併購案雙方往往因為價格爭得面紅耳赤,各持己見互不相讓,最後雙方不歡而散,導致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