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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 ...

  2.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2 ...

  3.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4.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欠稅人死亡所欠稅捐是否可以註銷?. (0212) 更新日期:111-01-06.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2種情形:.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

  5.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6. 更新日期:113-01-03. 納稅義務人於增訂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實施前即87年6月21日以前死亡其繼承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規定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之被繼承人 ...

  7. 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意旨,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若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財政部86.11.13. 台財稅第8619249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