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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 災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異音、 異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業單. 位及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

  2. 一、目的:為利落實消防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凝聚宣導. 共識、強化宣導成效,作為辦理防火教育及宣導之參據,特訂定本須. 知。. 二、執行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善用各種宣導方式及輔. 助工具,訂定年度計畫 ...

  3. 用、填寫方式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封面封底:以白色書面紙製作,左上角處依. 「各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碼方式」(如附件二) ,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關全銜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字樣。 右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日期。 封底亦以相同紙張裝訂。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目錄: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 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係調查鑑定書重點綜合,以利查閱者. 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案情大概與結論,並有利出庭作證時. 作為口頭簡報火災案件之重要資料,以二頁為原則,並能維持火. 災原因調查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報案時間:消防單位受理報案時間。 (二)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當地當時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

  4. 臺灣省火災防救辦法. 所有條文.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搶救火災,以維護公共安全,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辦機關,在省為本府警務處,在縣市為縣市警察局。 國際商. 港港區由港務警察所辦理。 第三條. 各縣市政府應經常辦理防火宣導,每年並擴大舉辦二次至四次,每次不. 得少於七日。 前項防火宣導,應依季節、地區特性及人口分佈,分別訂定計畫實施。 第四條. 防火宣導事項如左: 一、舉行防火安全座談會。 二、函請學校、機關、團體舉辦防火宣導。 三、張貼防火漫畫及標語。 四、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其他集會,講解消防常識。 五、分區舉行消防救災演習。 六、商請電影院放映防火電影及幻燈片。 七、商請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增列防火宣導節目或專刊。 八、其他有關防火宣導事項。

  5. 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立法理由〕. 一、有關第一款各級搶救人員定義 ...

  6. 1.最初之燃燒狀況及範圍。 2.火災現場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3.電源、瓦斯、電氣控制開關之狀況。 4.火勢延燒之方向、速度及趨勢。 5.燃燒物質所呈現之燃燒現象。 6.各種角度燃燒進行之階段。 7.救災人力、水線佈署及搶救經過情形,包括消防栓、消防車及. 瞄子位置等。 8.熱心協助救災人員及圍觀民眾之表情。 9.其它可疑車輛、物證及痕跡。 (二)現場勘查. 燒燬建築物能顯示燃燒型態,以追蹤火勢發展並協助瞭解火源, 故在挖掘破壞現場之前,應將現場全景,四周及上下環境均予照. 相或攝影。 另外鄰接建築物燒損線界、延燒路徑及針對調查鑑定. 書之內容需要逐一照相或攝影存證,盡可能包括愈多建築物之外. 觀角度與視線。 違反法規或建築結構瑕疵亦應予以拍攝,因為火.

  7. 火勢擴大 一、執行撲救已達數小 1.較大之火場,火場 火場指揮 增援撲救 時,需請求補給品 指揮應規定輪班救 所。 │ │階段(三│ 、膳食及茶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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