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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 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決議機關。有關於公寓大廈重要事項皆需由區分 ...

  2. 2016年10月28日 · Oct 28 Fri 2016 17:43. 因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而重新起算的消滅時效是多久?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因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而重新起算的消滅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提問: 我們是小包承包商,承攬工作都完成且驗收了,大包承包商卻不願意付款。 好在經由您( 林佳怡 律師)的協助,對於欠錢的大包終於取得法院勝訴判決。 不過,想再進一步請問林佳怡律師,不知道法院所發的這份確定勝訴判決,有無有效期限? 若有,是幾年呢? 林佳怡 律師回答: 一、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是『二年』: 依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2016年7月16日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 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 」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 」、「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

  4.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5. 2014年6月16日 · 所以真的有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是去申請試試看吧! 只不過王律師會認為,假如實務態度是這樣,既然都要「個案斟酌」那為什麼要明訂一個「82/7/21」日期呢? PS:A: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B:假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使用國有耕地者,也是一樣可以申請承租。 其他相關: 【土地】有預告登記,可否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不動產未辦理繼承,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 林佳怡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0988-067-721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撥打喔! Line ID: hd9958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喔!

  6. 2014年11月12日 · 一、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 或是: 二、向債務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請注意,以上所提到的「民事訴訟」或是「支付命令」,只要二選一就好,不用兩者都聲請! 因為以上兩者都是合法的民事討債程序。 只是,支付命令相較於民事訴訟 程序來說,較為簡便、迅速及省錢 。 簡單來說,支付命令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簡便: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直接為書面審查,不用開庭。 2、迅速:債權人需檢附相關證據,法院審酌後,一個月內便會核發支付命令,不會拖太久。 3、省錢:不論債權金額多少,支付命令聲請費用一律是新台幣500元整。 貳、林佳怡律師建議: 只要是金錢糾紛,最普遍、最有經濟效益的方式,就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7. 2016年9月13日 · 這時候究竟應該怎麼辦,是很多人困惑的地方! 其實,法律並非不通人情! 雖然現在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法務部101年12月5日法律字10100202950號函等實務見解,都允許受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肇事者的個人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權利。 所以,受害人只要向交通大隊(承辦員警)填寫「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內容如下】,便可以申請肇事者的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求償的動作喔。 【※備註1】:發生車禍後,如何解決糾紛,可以參考本人《車禍糾紛如何解決? 》這篇文章的內容。 【※備註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應該於何時提出? 請求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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