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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季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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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6日@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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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7日@洋基
    7:35 下午 EDT
    6月 8日@洋基
  2.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3.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12 期 1-4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第 417-489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68 號 19-7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有關營業許可之條 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若其限制,於性質上 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4. 從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上看 ,令人有時空錯置之感覺,爰為不同意見書如上。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翔飛 一、人民自由權利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乃憲法明定,非因人民為國家構成要素所 能改變。

  5.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6. 第 2 條.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 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 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 ...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EN
  7.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第 3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但教師之 ...

  8.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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