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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直系血親義務扶養人、旁系血親確實無法 在家照護或因經濟陷困無法負擔長期安置照護 安置費用,但有照顧意願,且願意協助辦理安

  2. 向財政部財資訊中 心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2學期家庭年所得統一財查調採計110年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列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

  3. 隔代教養家庭有狹義及廣義之分,前者指由祖父母負起孫子女照顧及教養責任的家庭,父母親則很少或根本沒有履行親職;後者則如三代同堂,或晚間父母、週末父母、假期父母等情形,惟父母親仍多少履行親職的情形。 目前有諸多家庭因父母工作的緣故,不便親自照顧子女,想委由(外)祖父母來照顧孩子。 但在做這樣的決定前,父母應仔細思考以下的條件是否能配合: 一、祖父母願意照顧。 二、祖父母不會寵壞孩子。 三、祖父母能給孩子足夠的文化刺激。 四、祖父母的體力能夠負擔。 五、祖父母的管教方式能夠合宜。

  4. 政部財稅資訊中心 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220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人 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 理。 二、109學年度第1學期家庭年所得 統一財稅查調採計107年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 列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基本

  5. 向財政部財資訊中 心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1學期家庭年所得統一財查調採計109年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列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

  6.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7.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持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申報,或自行據實申報納稅。 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薪資所得,以自動申報認定為原則,如不自行申報或申報過低者,國稅局得按財政部頒定之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如對調整之數額不服,申請核減時,應提出國外雇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或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後,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重行核定。 ※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外匯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五、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一八三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一八三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