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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始取得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如自動販賣機是110年12月底前取得者,則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

  3.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申報99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將乙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613,740元,營業稅額30,687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30,687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

  4. 2010年4月23日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函釋,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915日起,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以下簡稱統購)及網路申購(以下簡稱網購)統一發票,應事先向各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檢送相關文件審核並建立受任人(營業人)資料,以利受任人(營業人)後續向財政部印刷廠辦理之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說明,為配合財政部印刷廠開放全國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規劃,俾提升營業人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服務品質,該局參酌其他各地區國稅局之作業模式,修正現行臺北市營業人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方式,規範臺北市營業人自100年915日起,辦理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者,應先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6.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函釋開立統一發票「品名」詳實與不詳實記載之案例,祈惠予輔導營業人依規定詳實記載,敬請 卓參。. 說明:. 一、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年11月13 日全記 (聯)字第0080號函。. 二、 加值型及非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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