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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供所屬機關(以下稱執行機關)於防汛緊急時,因辦理災害搶護必需執行搶險(修)或河道緊急疏通等緊急處置,基於時效急迫,依水利法第76條辦理就地徵用之作業參考,特訂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防汛緊急時:指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期間。 (二) 被徵用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相關權利人。 (三) 查估單位:執行機關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單位,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不動產估價師等。 三、 執行機關認有緊急處置必要,須辦理就地徵用時,應通知被徵用人到場,並得邀集緊急處置執行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查估單位或地方村(里)長等相關人員辦理現地勘查,並得一併辦理徵用之土地、土地改良物及欲拆毀障礙物之查估作業。

  2. 行政規則. 工程事務類. 行政規則.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905000891 號 函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1050399 9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 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前點事項,設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理小組(以下簡稱. 本署處理小組),就所屬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提送「經濟部.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前, 先就雙方所提履約爭議案件召開協處會議。 三、本署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置副召集.

  3. 行政規則. 工程事務類. 契約及相關附錄. -附錄15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99年2月1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0891號函. 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21日經水工字第1010503999號函修訂. 一、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署為辦理前點事項,設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署處理小組),就所屬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提送「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前,先就雙方所提履約爭議案件召開協處會議。

  4. 一、計畫概述. (一)目的. 為健全旱災災害防救體系,強化旱災災害預防、預警,有效推動救旱措施、災情勘察以及善後處置、復原等相關事宜,爰訂定本計畫,以提升本部及所屬各單位對於旱災災害處理之應變能力,並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擬訂地區旱災災害防救計畫及各相關機關與自來水事業執行旱災災害防救事務之依據,以加強全民防旱意識,降低缺水期對環境、經濟及社會面造成之負面衝擊,並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活水準及經濟穩定成長。 (二)架構. 本計畫由四編構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災害預防整備及預警,第三編為災害緊急應變,第四編為災害復原及後續處置。

  5. 排水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 日經濟部經水 ...

  6. 附錄7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施工計畫章、節製作大綱 109年4月6日經水工字第10905084640號函第1次修訂 3.1工地組織與權責劃分 3.2主要工程人員及學經歷 3.3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時機與頻率 3.4分項施工計畫提送時程管控表

  7. 五點規定辦理草案預告。 四、法律草案預告期間為六十日,但情況急迫、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 關者,得衡酌是否免辦理預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 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 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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