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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4月18日 ·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6-04-18 06:35:14│巴幣:12│人氣:19117. 地檢偵辦刑事案件起訴機率為何? 以台北地檢來看近五年統計來看. 起訴為 (含簡判)為36.6%. 緩起訴為8.63%. 不起訴為38.99%. 其他 (他結、併案、改自訴、移管轄等)15.78%.

  2. 2013年8月20日 · 創作內容. 3 GP. 淺談如何告人-6 不起訴的後續處理-再議聲請.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3-08-20 15:24:51│巴幣:6│人氣:34224. 如你於檢察署提出告訴可能的結果上篇已談到過即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簡易判決緩起訴和聲請簡易判決通常都會經過告訴人同易並立下條件所以這先不談。 不起訴呢? 前面說過,你可想像成律師不爽接你的案子。 啥情況會不起訴? 前面也說過. 可能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有罪,或被告並無犯罪意圖 (該罪無過失犯時)等等等原因. 其中當然很可能是檢察官之自由心證。 比如前面談到的誹謗罪,同個案件,依不同檢察官來辦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產生不同結果的主因即為自由心證。 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時,會寄給告訴人及被告兩方不起訴處份書。

  3. 2015年12月3日 · 通常來信發問中,會有大部份人以某某情況. 對方妨害名譽(公然污辱、誹謗等),他提告成功率高不高. 這問題很難回答,如筆者多篇文章探討過. 妨害名譽是種很心證的罪,同一事在不同人或許有不同看法. 比如我罵你XX娘,於公開場合是否成立公然污辱? 有成立的,也有檢察官認為只是口語、或氣忿時脫口而出,不是存心污辱. 這就是裁判者的心證,也就是在估算機率中,你還要考慮這個變數成份. 其次,所謂公然的定議前面也談過. 照院字2033號來看.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是以場合是否為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之狀況為要件. 舉例筆者於網站罵某人,該網站不特定多人及特定多人得共聞共見. 就算事實上該網站根本沒人去,他也算達成公然的要件. 但,其實上呢.

  4. 刑事訴訟法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並未限制得為告訴者的年齡. 再看233條第1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也就是指,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 比如丈夫被車撞,妻子可以自己的名義來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當然此時丈夫仍是有權也以自己名義提告 (還活著的話) 同理,常見如與未滿16歲性交這類. 未滿16子女之父母本身即可提出告訴,為告訴人. 當然未滿16之子女亦有此權利. 其中「得」獨立告訴中的「得」,代表「可以」 但不代表「必定要」 在法律中「必定要」是寫成「應」 所以未滿18或未滿20 甚至未滿16當然有獨立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利. 重點在於該人是否能行使告訴權. 說的簡單點即是他是否能不在父母輔佐下, 舉例如表示提告意思、描述案情、指證等基本要件.

  5. 1. 標題 :刑事聲請再議狀. 2. 原審案號 :10x年度x字第xxx號 (再不起訴處份書內可找到) 3.告訴人:某某某. ps.由於上級法院檢察官只負責裁定是否續,故告訴人和被告這部份不用寫的很完整,有簡單的資料即可 而不起訴處份書上可找到資料. 4.住址: (告訴人住址 方變寄送裁定結果) 5.被告:某某某. 6.被告 (戶籍)住址:一樣不起訴處份書上能找到. 如被告戶籍地非居住地,則可再增列一居所. 7. 本書狀之主旨 如. 為被告涉嫌防礙性自主案件,頃獲接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惟告訴人認應有再議情事,爰依法提呈再議聲請狀事: 8.案情概要 (非必要可省略): 將告訴狀內案情簡略說明即可,或不起訴處份書內亦能找到案情概要,直接抄上也可. 再懶點直接打 詳見告訴狀。

  6. 陸軍航空特戰部601旅軍官勞乃成帶藝人李蒨蓉等親友團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引發軒然大波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勞乃成和李蒨蓉等15名被告都未涉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全部處分不起訴

  7. 較好的方法是先具基本理由提出再議,後補送再議補充狀詳述。 就是,照樣遞交再議狀 書寫如下. ================================= 刑事聲請再議狀. 告訴人: xxx. 基本資料 見不起訴書或告訴狀內. 被告:xxx. 基本資料 同上. 為不服 xx地院檢察官署 10x年 x 字 xxx號 不起訴處份 特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 再議理由狀容後補上. 具狀人 (同撰狀人):xxx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寄送給原承辦檢察署 信上標明. 10x年度x字x號 x股 收 (不起訴處份書上有) 沒錯,這是不在刑事訴訟法中的不成文方法,先上車後補票. 也就是聲明提出再議,先打住再議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