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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增進公務服務品質,激勵工作熱忱,並提升行政效能,特依公務人. 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僱用、聘用及約僱人員。 (二)本市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及聘任人員。 三、各機關現職人員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 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2. 申請案涉及國公營事業轄管土地者,得邀請業管土地國公營事業 代表出席協助審議。 審議會中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會委員除本府

  3. 一、為鼓勵本市市民使用電動割草機,以友善方式除草,並維護環境生態,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市且年滿十八歲者,得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切結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

  4. 辦法: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業務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 業務人員對各項作業有所遵循,特依當舖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所質借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下列物品不得質借: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本所辦理收當物品相關業務人員,如發現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本市警察機關。 四、易於腐敗、變質、體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得拒絕收質。

  5.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3338191 系統版本:113.05.09

  6.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 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 二人代理。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臨時人員之管理. 考核,以作為人力資源經營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各機關僱用已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臨時人員。. 本府各機關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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