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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月17日 · 張約翰. 農曆年到,一家大小和樂融融的過年氣氛,老實說,很少發生,更多的是與親人在過年時不得不相處而產生各種摩擦。 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也因此匿名爆料社團過年前出現誇張的家庭糾紛貼文,很容易引發共鳴。 一月二日在匿名二公社臉書社團,一篇以女性第一人稱視角的貼文,因為男方預定婚宴以流水席方式舉辦而不滿來討拍,後續又牽扯出買房掛誰的名、未來小姑出面反駁兩人隔空交火等戲碼,甚至為了表明貼文真實性,流水席新娘貼文說要開記者會。 這一切與去年七月的模型之亂十分相似,同樣是以人妻第一人稱視角在匿名公社貼文,描述女方因親戚小孩討要,就把丈夫珍藏的哥吉拉模型送人,引發丈夫離家出走、人妻認為小題大作的討拍文。 比較兩者,有以下相似點。

  2. 2017年12月12日 · 日前被網路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爆出一名吳姓婦人大鬧婚宴不僅白吃白喝被抓包後現場怒飆髒話臨走前還將婚宴的氣球和喜餅拿走。 (圖擷取自臉書) 大家稱這類的不速之客為「喜宴蟑螂」。 這樣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呢? 刑法怎麼看? 首先,我們先站在婚宴主人的立場思考這個問題。 如果今天舉辦婚禮,有陌生人來吃香喝辣、又拿喜餅又打包一大堆食物,主婚人可能會很生氣、想把陌生人趕走,那為什麼會生氣呢? 是因為他沒有包紅包嗎? 那如果今天拿喜餅、又打包食物的人,是有收到喜帖的友人,只是友人在一桌兩萬元的婚宴餐廳只包六百塊的紅包,或許主婚人也會不高興,但不至於會氣到想趕走友人;又或是今天主婚人很大氣的,向與會賓客說全部不收紅包,這時候有陌生人潛入會場吃吃喝喝,主婚人也可能會想把陌生人趕走吧。

  3. 2019年9月20日 · 民法中有關結婚的規定. 由此可知,在民國19年制定後到74年修正前,我國民法(下同)規定的法定結婚要件有公開儀式和二個以上證人,一般稱為「儀式」,但因為實務上對有沒有舉行過公開儀式常常有舉證上困難,所以74年修法增訂第二項如果有依照戶籍法登記結婚的話,就推定已經結婚,必須要舉反證才能推翻婚姻關係,直到96年再度修法後才完全改成登記,只要書面上有兩個以上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登記,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有效成立。 王永慶法律上也有不只一個配偶. 雖然王永慶與楊嬌結婚當時早已經和王月蘭結婚,王楊兩人的婚姻違反第985條,但根據當時有效的民法第992條,重婚仍然有效,只是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所以法律上楊嬌也是王永慶合法的配偶。

  4. 2016年10月7日 · 韓國最大的婚姻情報社Duo廣告,男人想的是「甜蜜的愛」,女人期盼「只看著我」。 (圖:duoepisode.com) 急著想結婚的未婚男女們,是否只要付出一筆費用加入會員,就有機會在整個會社的龐大資料庫系統中,找到了自己的理想型真愛了呢? 事情可沒有這麼簡單。 首先,光是會員加入費用就有很大的學問。 根據申請加入者自身的種種條件,再搭配上想要認識的對象條件,必須繳納的入會費有很大的差距。 也就是說,繳的入會費越多,可以認識到的對象條件越好、人數越多。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會員,基本入會費大約是100萬到200萬韓元不等(約合台幣3萬到6萬元),這對一般人來說已經不算是一筆小數字了,但如果談起VIP等級的入會費一億韓元起跳(約合台幣3百萬元),那更是一個普通人想都不用想的龐大數字了。

  5. 2019年5月28日 · 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雙方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否則互負同居之義務。 這邊的「正當理由」究竟有哪些呢? 其實實務上也沒有一個定見,但曾有判例見解認為,像是:不堪他方親屬虐待(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夫納妾(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就業需求(從釋字第452號解釋推論)等原因,可以作為這邊的「正當理由」;但同時也有判例提到:像是一方缺乏常識(29渝上字916號判例)、妻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帶回母家(33上字6344號判例)、一方矢志為僧尼(院字第1878號解釋)不是這邊的「正當理由」。 在此要提醒大家,是不是「正當理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變化,因此現在究竟哪些事由才是「正當理由」,仍然需要個案加以認定。

  6. 2016年10月17日 · 除了美貌之外,最理想的外表條件是170公分、56公斤,胸部如果是A cup以下減10分,胸部外觀不佳減10分,身高若超過170cm以上或低於152以下的話,每2cm減5分,體重每超過5kg則減10分。 婚禮雖然浪漫令人嚮往,結婚卻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圖片:Hyobly\'s Wedding story) 另外一個性別上的主要差異是,即使男女雙方父母親的職業與財產都是重要的考量標準,對於女性來說,父母親的身分地位扮演了比男性父母親更為重要的角色。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父母親身分地位高,那麼本人的學經歷與專業能力就比較是次等的考量。 這也是在韓劇或韓國電影中,我們常看到許多男性靠著有背景的岳家而在職場上得到提拔的情景。 某結婚情報會社女性會員等級表。 (財產、學歷、外貌)

  7. 2021年4月15日 · 勞動部應修法補漏. 2021/04/15 05:30. 林家瑜. 日前一名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卅七天內 結了四次、又離了三次 ,並向公司申請卅二天婚假,嗣後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八天婚假,該行員不滿而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銀行因而遭到勞動局開罰二萬元,銀行雖提起訴願,但勞動局仍認定銀行違法,雖然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發文批評勞動局食古不化、 「恐龍判決」 ,而台北市勞動局也已經撤銷對銀行的處分,但此一漏洞勞動部應予正視。 事實上,仔細檢視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中,載明「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而勞動部 《勞工請假規則》 第二條則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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