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金門住宿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agoda.com

    現在預訂金門飯店可享二折優惠。 先預訂,後付款,趕快預訂吧! ...

    • 香港

      超值酒店,神秘優惠

      先訂後付,節省更多!

    • 折扣優惠

      計劃緊下次旅程?

      我們為你提供最抵優惠!

  3.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booking.com

    全球上百萬間住宿供您選擇,多數客房免費取消...

搜尋結果

  1. 2017年6月19日 · 一、契約的基本概念. 民法第153條規定:「Ⅰ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一)契約成立. 簡單來說,二個或以上的當事人,對於某一件事情,彼此互相同意,就會成立一個契約。 舉例來說,甲說要賣一本書給乙,只要二百元,乙也回答說好,剛好我有需要。 這樣就成立了一個書本的買賣契約。 而甲向乙表示以二百元賣書,是向乙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要約」;而乙向甲表示同意以二百元買書,就是向甲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承諾」,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時,契約就成立。 (二)推定契約成立.

  2. 2001年9月1日 · 一、成立的方式. 設立社團法人必須要有一定人數以上的自然人,共同以成立社團法人之意思表示,並依相關法令組織社團的共同行為;而財團法人則可由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單獨捐助設立,為單獨行為。 但亦可數人共同為之。 此外,民法規定財團之設立,得依遺囑為之,社團屬自然人之組織,當自然人因死亡喪失其人格存在時,即不得為之,亦不得以遺囑為之。 二、主管機關許可之必要性. 營利社團的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採準則主義,亦即營利社團的設立,法律直接規定成立要件,設立人只要照法律規定,即可設立,不須另外取得許可(民法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 」亦是採取準則主義;而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的設立,則採許可主義,即其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3. 2014年1月6日 · 為了確保廠房的生產力,A公司要求產線的工人們一律居住於公司提供之宿舍中並提供膳食,因此為免傳染病及各種暴力或財產犯罪發生,A公司要求員工須於求職時提供良民證及健康檢查報告,並於任職期間定期為所有員工提供傳染病健康檢查,且⋯

  4. 作者 顏雅倫. 馬丹‧蓋赫(Martin Guerre)的故事,可說是比一般戲劇設想更奇的傳奇經歷。 這本書書背後面的說明是這樣的:「1540年代的朗格多克(Languedoc),一位家境富有的農民離棄了妻子和家業 ,多年音訊全無;他回來了—或者說,大家是如此認為——然而,渡過了三、四年愉快的婚姻生活後,妻子卻說她一直被冒牌者蒙在鼓裡,於是讓他接受審判。 這個人幾乎說服法庭他就是馬丹‧蓋赫,然而,關鍵時刻,真正的馬丹‧蓋赫現身了。 當時立即有兩本撰寫有關這樁案件的書籍,其中之一是由一位當庭的法官所撰。 對於此一案件,整個法國評論之聲四起,頂頂大名的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亦發表過看法。

  5. 2007年3月31日 · 壹、認識英文合約. 就像介紹一個新朋友給你認識一樣,總得先告訴你他的「名字」吧! 大家大概都知道”Contract”是合約的意思,”Agreement”也可以用來表示合約。 但是除此之外,每當有政府重大工程,報紙上就常常出現與外國廠商合作簽訂的「備忘錄」,指的又是什麼呢? 一家公司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前,雙方可能會先簽署一份「意願書」,它是合約嗎? 有什麼法律上的拘束力嗎? 英文合約還可能被冠上哪些名稱? 這都是本編的第一節「英文合約的名稱」所要說明的。 接下來我們談談「英文合約的特色」:它看起來不但又臭又長,而且還艱澀難懂,有的字根本從來沒在其他的地方看過,有的段落則是每個字都認識,湊在一起卻看不出什麼名堂來,怎麼辦? 本編的第二節要告訴你惡名昭彰的英文合約討厭在哪裡,以及要如何對付。

  6. 2013年1月8日 · 如從私法自治的觀點來看,依民法第71條及72條之規定,當事人間的私法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皆屬有效,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又有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情形下,得例外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規定,因此即使與當事人間永久保留、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約定,似乎非無不可。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也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因此, 「永久」保留個人資料是否在蒐集者與當事人間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便是很重要的判斷因素,如果並不具備這樣的必要條件,即使契約上就個人資料的保存年限作了這樣的約定,依舊是無效的 。

  7. 2013年1月8日 · 2013/01/08. 恐怕在立法院諸公審議個資法時,應該沒有人想到一張小小的名片交換問題,會引發各界對個資法的嚴重疑慮。 名片所載的資訊,包括個人姓名、聯絡方式、任職的公司、職務等,當然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而個人並未被排除在個資法的適用範圍,因此,名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確實可能發生個資法適用的疑義。 為此,法務部特別於其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針對「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提出回答認為:「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