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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惟證人即南亞公司之法務室專利商標負責人王武雄於原審結證稱防火門我國申請案取得後我將美國專利交由被告劉永裕申請被告劉永裕寫完申請案後內部單位不合意未提出申請我有向被告劉永裕提出要開立收據被告劉永裕說未申請成功不收費

  2. ----談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 作者:章忠信. 107.07.0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繞了一大圈政府還是希望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所持的理由是為防範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將針對違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等規定加重刑罰達到效果。 不過,「針對違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等規定加重刑罰」,是要保護產業於其經營過程中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屬於私權之保護,但「防範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卻係政府對於產業敏感科技之輸出管制,其所管制者,包括產業或任何人輸出國家敏感科技之行為,不法之徒之竊秘營私要納入管制,產業全球布局或科技人才個人生涯規劃,凡涉及產業敏感科技之輸出者,亦納入管制範圍。

  3. 大哉問. 法官要求強制開啟電腦辨識系統是否侵害隱私權? 作者:章忠信. 1351 電腦設有秘碼及辨識系統,致檢調機關無法進入搜索,若法官強制命主人進行開啟,主人能否主張憲法所賦予的隱私權進行抗辯? 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並不能作為侵害著作權的理由,只是在取締侵害的手段上,要注意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的保障,而不是說都不能透過合法手段蒐證。 若有事實證明有犯罪嫌疑,經一定法定程序,可以要求進入個人電腦硬碟瞭解內容,如拒不配合,檢警調機關應得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扣押該電腦,尋求專家解密。 此外,基於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的保護,檢警調機關不得對外洩露與本案無關之資訊。

  4. 1782 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到底是甚麼意思? 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從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之「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表」等定義觀之,都是以對「公眾 ...

  5. 作者:章忠信. 98.06.20.完成 102.05.25.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利用」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基本狀態,由於口語或一般日常習慣,導致「著作利用」與「授權」之間的關係,不易釐清,以下試作一些分析,以就教各方。 一、著作財產權是「專有權」,不僅是「排他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均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某些行為之權利。 所以,著作財產權不僅是消極的「排他權」,更包括積極的「專有權」。 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範圍,應包括: (1)自己利用著作之權利, (2)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3)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4)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權利, (5)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之權利。

  6.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7. 員工離職,需要花很多時間? 本土企業及外商的思維與作法,有很大不同。 如果是員工主動離職,從決意離職、通知公司到實際離職日,可能會花數周到數月,這當中可以做很多準備,包括重製、下載公司很多表單、例稿、業務資料,其中有營業秘密,也有非營業秘密的資料。 離職員工帶走公司營業秘密,會違反營業秘密法,必須承擔民刑事責任。 即使帶走的不是公司的營業秘密,這些公司平日累積的表單、例稿、業務資料,不論是不是離職員工自己所完成的,也都是運用公司資源所產生,任何人要從無到有地製作,必須花很多時間。 如今,離職員工打包帶走,只要稍作修正,就可以運用在新工作中,不必重新製作,有利自己及新公司,對原公司而言,並不公平,所以必須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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