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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 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 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

  2. 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3.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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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