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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習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
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DownLoadPdf?soid=6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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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 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 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 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現職由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丈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
初次、加科及加另一類科申請合格教師證書流程: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首頁 | 最新消息 | 關於本站 | 下載專區 | 相關連結 | 著作權、資通安全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稚園 ...
(一)申請資格:曾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 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遺失 、毀損,或誤繕、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 ,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補發、換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