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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 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3.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 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 第八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4. 現職由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丈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5.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

  6. 初次、加及加另一類科申請合格教師證書流程: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首頁 | 最新消息 | 關於本站 | 下載專區 | 相關連結 | 著作權、資通安全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民小學幼稚園 ...

  8. 申請資格曾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 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遺失毀損或誤繕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補發、換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