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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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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 · 截至2021年11月25日為止,大法官們也已依據大審法作成了811個解釋,所作成的所有大法官解釋可以在司法院大法官的網站中查詢到:司法院大法官(2021),《大法官解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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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103 條、第75條所稱官吏及公職範圍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二)、 J329. { 公約} +附有批准條款→送立法院審議。. 協定. 除{ },應送立法院 ...
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顯重大之瑕疵 ...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 ...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 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 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