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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2. 已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於檔案銷毀後1個月內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案卷目次表或檔案管理資訊系統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日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不註記之經核准銷毀之檔案其目錄已彙送至檔案管理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將註記

  3. 2019年6月13日 · 檔案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關檔案銷毀的作業流程檔案管理局訂頒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有詳盡說明然而因各個機關管有的檔案樣態多元且檔案管理人員更替頻繁所以在銷毀實務作業檔案管理局常接到各式各樣提問以下僅將機關較常詢問且重要問題臚列說明。 二、檔案銷毀常見問題. Q1:檔案清理與檔案清查有什麼不同?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1.檔案清理: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清理」係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 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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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機關內部初審. 檔案銷毀送審作業. 審核結果處置. 執行檔案銷毀. 劃定範圍. 依據機關檔案數量、 人力、空間等資源,研訂檔案清理計畫,確立檔案清理範圍、作業時程. 編製銷毀目錄. 以案卷或案件為單元編製. 可運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產出或以文書軟體. 製作. 案卷單元之檔案銷毀目錄,其目錄所列案名及案情摘要等應具體呈現檔案內容. 編製銷毀目錄. 年度號/分類號/ 案次號/ 卷次號/目次號. 編製銷毀計畫. 銷毀計畫記載事項. 檔案年度、數量、存放地點. 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冊數. 史政機關檢選情形.

  6.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清理. 銷毀. 4.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 檔案法第7 條及施行細則第6.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 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4. 條> 檔案清理與鑑定之意義與目的. 意義. 清理:

  7. 擬銷毀檔案經史政機關檢選者( 檢選之史政機關不以一個為限),應於銷毀計畫填列該史政機關名稱及檢選數量,並於銷毀目錄註記檢選結果如屬依機關檔案保存及銷毀辦法第7條第. 2 項規定, 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調整保存年限者,依該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其經史政機關檢選之檔案原件,應於該複製儲存之紀錄保存至原訂保存年限,且依第7 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備查後,始得送交史政機關。 4. 擬銷毀檔案符合基準表之情形是否覈實填列? 擬銷毀檔案如屬本局訂頒之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所定範圍者,應於銷毀計畫覈實填列擬銷毀檔案符合之基準類別或基準項目編號;但已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基準項目編號者,檔案銷毀計畫中得免記載。 5.

  8. 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通知單及紀錄單,應俟原檔案於機密等級註銷並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檔案附件除書籍圖片照片影音微縮電子或以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等已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隨案銷毀。 16.4.1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作業流程,詳如圖16-1) 16.4.1.1. 各機關每年應就完成清查並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以案卷編目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格式,如表16-1): 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 卷數。 案名。 檔案產生者。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 保存年限;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 檔案保存年限有調整者,除應載明其原定保存年限外,另應敘明其調整原因及調整後保存年限。 例1:經微縮、電子儲存。 例2:仍具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