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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3.9.20生效)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 ...
-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
規範基礎.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 ...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 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Q1:自然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答:應適用本規定。Q2: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 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答:1.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 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且擔保品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未含「住」字樣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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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9月20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規定(附件1)自110年3月19日起實施,主要修正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113.09.19 行政令函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