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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7月2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劃圖,除台灣外,邊界按實際控制線繪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包括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截至2024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 [1] 33省級行政區,其中包括4直轄市、22省、5自治區和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以省、地、縣、鄉四級架構為主 [283],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國一共34省級行政區、333地級行政區、2,851縣級行政區和39,945鄉級行政區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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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觀
    • 基本介紹
    • 具體區劃
    • 區劃體制
    • 區劃沿革
    • 管理規定

    中國行政區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市、自治州、縣、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市、縣、自治縣。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適用國家:中國

    •省級行政區: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縣級行政區: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等

    •鄉級行政區:街道、鎮、鄉、民族鄉

    全國總覽

    截止2019年01月09日,全國共有(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台):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34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334個(294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2851個(970個市轄區、375個縣級市、1335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39888個(2個區公所、21116個鎮、9392個鄉、152個蘇木、984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8241個街道) 說明:四級行政區具體數量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2018》,一年統計一次,截止2018年1月1日。 按照行政區劃代碼用華北、華東、中南、東北、西南、西北、港澳台表示分布,具體如下: 華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東北(遼寧、吉林、黑龍江) 華東(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山東)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 西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港澳台(香港、澳門、台灣)

    華北地區

    北京(行政代碼:110000):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33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40個街道、144個鎮、33個鄉、5個民族鄉; 天津(行政代碼:120000):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244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10個街道、123個鎮、10個鄉、1個民族鄉; 河北(行政代碼:130000):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16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47個市轄區、21個縣級市、94個縣、6個自治縣; 2253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個區公所、273個街道、1013個鎮、894個鄉、52個民族鄉; 山西(行政代碼:140000):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119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85個縣; 1398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01個街道、564個鎮、632個鄉; 內蒙古(行政代碼:150000): 12地級行政區劃單位:9個地級市、3個盟; 10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17個縣、49個旗、3個自治旗; 901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40個街道、477個鎮、68個鄉、17個民族鄉、98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

    東北地區

    遼寧(行政代碼:210000):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4個地級市; 100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6個市轄區、17個縣級市、19個縣、8個自治縣; 153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611個街道、6071個鎮、221個鄉、69個民族鄉; 吉林(行政代碼:220000): 9地級行政區劃單位:8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 60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0個市轄區、20個縣級市、17個縣、3個自治縣; 898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80個街道、428個鎮、162個鄉、28個民族鄉; 黑龍江(行政代碼:230000): 13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2個地級市、1個地區; 12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64個市轄區、18個縣級市、45個縣、1個自治縣; 1195鄉級行政區劃單位:383個街道、478個鎮、276個鄉、58個民族鄉;

    省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種。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箇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 地級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地級市下分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縣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等。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在中國,行政級別和市轄區、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總計30省級行政區,此後基本固定下來。1988年從廣東省析置海南島和南海諸島及其海域成立海南省。1997年撤銷四川省轄重慶市,設立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總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總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五大行政區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0年,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恢復為原來的省。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總計六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 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以省、地、縣、鄉四級架構為主 [284],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國一共34省級行政區、333地級行政區、2,851縣級行政區和39,945鄉級行政區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