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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釋字第 415 號解釋參照)。 (二)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 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異 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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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所稱「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 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共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 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

  3.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4.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 非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 中推定之。

  6. (二)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持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共居之事實而言;倘暫時異 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

  7. 民法親屬編第六章規定「家」的專章,一共有七條條文,有關家的定義,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