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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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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ㄍㄨㄥ ㄍㄨㄥˋ ㄕㄜˋ ㄕ ㄅㄠˇ ㄌㄧㄡˊ ㄉㄧˋ
    • 釋義:
    •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先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
    • 已由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

      • 依 都市計畫法第61條 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共設施用地。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
      www.bigyang.com.tw/land-reserved-public-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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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遺產稅、贈與稅: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 遺產稅 或 贈與稅 。 地價稅:若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若作為自用住宅,適用2‰的稅率,其他使用則按6‰計徵。 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也一樣免徵土地增值稅。 《 延伸閱讀 》 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臨時攤販集中場。 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其他依 都市計畫法第51條 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Q:如何查詢公共設施保留地?

  3. 2024年7月1日 ·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的是 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地方政府應該取得也有權取得但尚未取得的土地 。 截至 2014 年,全台灣各縣市有 27,278 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若按照公告土地現值,金額約值 6 兆元。 隨著全台灣都市計畫的推動,越來越多的公保地被預留,也因此形成了政府巨大徵收款的負擔。 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 42 條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的公共設施用地有以下幾種,也就是說公共設施保留地也涵蓋了這些設施用地: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什麼不同?
    • 為何要購買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稅嗎?
    •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用途與使用限制
    • 此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有以下限制

    很多人聽到公共設施保留地,首先聯想到的可能是荒廢多時、雜草叢生的土地;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有使用上的限制,但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1 條,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該法規定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上述說明中,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就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公設保留地)就是指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取得的土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是不相同的,兩者主要差別在於: ● 公共設施保留地:已列入都市更新計畫,原本應該被徵收,卻「尚未被政府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幾年或數十年將會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的土地。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此外,根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2. 尚未徵收取得。 3. 無下述3種情形者: (1)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依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3...

    公共設施用地的限制很多,但為何有些人還是會想特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呢?以下列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情境。 1. 抵繳遺產稅:若是屬於道路用地,可實物全額抵繳遺產稅,節省支出。 2. 抵繳贈與稅:若屬於贈與案例,受贈人可申請實物全額抵繳贈與稅。 3. 捐地節稅:依據現行法規,個人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給政府,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需依照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非以土地公告現值認定。若無法提出取得成本證明,則以公告現值的 16 %認定。 4. 節省公司年度支出:可降低公司全年度營業淨利、減少課稅所得額,節省公司全年支出。 5. 平衡公司資產負債表:可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平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6. 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與建商合作,合併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增加興建的容積率,或賣地給建商,各有...

    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限制相當多,政府有提供各項的免稅規定,請見以下一一說明: 1. 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2. 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若是繼承,或是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3. 免徵地價稅: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外,地價稅則按千分之六計徵;若沒有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即可免徵地價稅。 4. 免徵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5. 需依法繳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未被徵收前,申請臨時性建築物,但須依法繳納稅捐。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規定較多,用途及臨時建築使用規定,有以下項目,需要特別注意。 1. 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2. 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3. 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4. 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5. 臨時攤販集中場。 6. 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7. 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可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但若政府通知將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若不拆除者,政府將予以強制拆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不能妨礙且違反原指定目的。
    • 最長20年,含寬限期3年。(依照個人條件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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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4年6月2日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是政府應徵收卻尚未依法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因此稱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 」。 都市計畫中,政府規劃用以興建公共設施的土地,就是「公共設施用地」。

  5. 2023年2月11日 ·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的是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地方政府應該取得也有權取得但尚未取得的土地。 截至 2014 年,全台灣各縣市有 27,278 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若按照公告土地現值,金額約值 6 兆元。 隨著全台灣都市計畫的推動,越來越多的公保地被預留,也因此形成了政府巨大徵收款的負擔。 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被徵收嗎? 原則上公保地都要被徵收的! 法律規定,如果公保地是私人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的方式取得公保地。 一般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指的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通過補償取得特定的私有土地。 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指的是對一定區域内的土地進行全部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

  6. 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是指政府或城市規劃部門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保留的特定區域,用於建設和維護各種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以滿足社區居民的基本需求。 這些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公園、學校、醫療設施、水電設施等。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目的是確保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社區服務。 虹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的主要業務是買賣和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中包括人行步道用地買賣,讓特殊類型的土地在買賣過程中從相對複雜變成輕而易舉! 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關鍵因素:考慮社區需求和可持續性. 要確保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有效運作和管理,需要採取適當的規劃和管理策略。 首先,需要深入瞭解社區需求和人口增長預測,以確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位置和規模。 其次,需要考慮交通連通性、環境保護、可持續性和資金投入等因素,制定綜合規劃。

  7. 一、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