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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7日 · 信用狀是什麼?. 信用狀(英文 Letter of Credit/簡稱 LC)是一種貿易金融工具,在過去經常通用於國際之間的跨國貿易,雖說如今已較少見,但面對一些較容易有紛爭的國家時,信用狀亦是一種保障出口商的做法。. 信用狀通常由買方的銀行,發給賣方的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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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5月23日 · 進口信用狀(Import Letter of Credit,簡稱ILOC):進口信用狀是由進口商(買方)的銀行開立,向出口商(賣方)的銀行保證支付貨款。 進口信用狀通常要求賣方在交貨後提供符合合約條件的文件,例如提單、發票等。

    • 概觀
    • 基本介紹
    • 名詞解釋
    • 內容
    • 特點
    • 種類
    • 權利義務
    • 運作
    • 其他
    • 風險

    信用狀一般指本詞條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中文名:信用證

    •外文名:Letter of Credit

    •簡稱:L/C

    •三原則:嚴格相符、獨立抽象、欺詐例外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檔案。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檔案。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契約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右圖以CIF價格為例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契約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契約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檔案(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契約,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有據而分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註: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依證作用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契約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契約核對,不符者儘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撤消契約並拒絕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餘額。

    (1)開證申請人根據契約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鑑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契約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標準格式

    LETTER OF CREDIT 編號: Reference: 作者: Author: 標題: Title: 發往: Send to: 報文類型: Message Type: 優先權: Priority: 傳送監控: Delivery Monitoring: 27 : 報文頁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單信用證類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跟單信用證號碼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23:預通知編號 Reference to Pre-Advice 31C :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點place of expiry 51A :開證申請人銀行——銀行代碼 applicant bank-BIC 50 : 開證申請人 applicant 59 : 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 : 幣別代號與金額 currency code, amount 40E :適用規則 applicable rules 41D :向銀行押匯… 押匯方式為 available with … by … name/address 42C :匯票匯款期限 drafts at… 42A :匯票付款人——銀行代碼 drawee-BIC 43P :分批裝運條款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轉運條款 transshipment 44A :裝船/發運/接受監管的地點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貨物傳送最終目的地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遲裝運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貨物/勞務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單據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款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D :費用負擔 charges 48 :交單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保兌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給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accept/negotiate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欺的各種情況來看,詐欺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欺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鑑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鑑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儘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契約前,應設法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契約條款。徹底杜絕有損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

    備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檔案,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係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信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註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契約金額相一致,如契約內訂有商品數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契約規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後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於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賣家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契約,他就可以終止契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契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後,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後一天的付運期之前把契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後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契約準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買賣契約和L/C不會規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麼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潔B/L,而只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里看起來算不了什麼。可畢竟也有批註,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內,買家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裡,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家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檔案L/C仍可以接受,並不影響拿錢。 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麼損失,程度如何,作什麼批註?況且,作為買家要買的只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註才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 表面狀況良好。發貨人只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銀行結匯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家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家做生意。他不管這個買家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家所在的地方有無外匯管制及政治是否穩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家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

    不依契約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契約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契約開證,從而使契約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契約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定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 其他人也問了

  4. 信用狀(L/C)是國際貿易交易金融工具,是向賣方提供買方付款的保證」。 以進口舉例,信用狀由買方銀行發給賣方銀行。 買方銀行同意在提交符合信用狀條款的文件時向賣方銀行支付指定金額。 向 5 歲小孩解釋什麼是信用狀(L/C) 想像一下,「信用狀(LC)」就像是你用點心和遠方的人「交換玩具」,並跟銀行做個誓約。 你告訴銀行說:「我保證會乖乖交換。 」接著,銀行告訴「對方的銀行」,要監督你們玩具交換的「公平性」。 ...

  5. 2014年6月16日 ·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人可將信用狀轉讓予他人使用。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人不可將信用狀轉讓予他人使用。 信用狀上列明Transferable即是可轉讓,Non-transferable即是不可轉讓。

  6. 2024年6月20日 · 信用狀是什麼? 其簡稱L/C,英文全名為Letter of Credit。 是由銀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 根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用於在國際貿易或國內貿易中,確保買賣雙方之間的支付和交貨安全的一種金融工具。

  7. 信用狀 (Letters of Credit, LC) 長期以來都備受青睞的風險管理工具,能為買賣雙方提供安全保障。 信用狀能保證賣方準時收到全額款項,也能保證賣方交付並履行合約條款後才能收到買方的款項,從而將現金流控制得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