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20010&FLNO=45&ty=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 無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前二項所稱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或罷免案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或罷免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 修正前條文(第項) 前項所稱競選經費之. 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 修正後條文.

  3. 2016年11月29日 ·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並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相關規定。 蘋果報導 ,修正後的《選罷法》規定,未來罷免案的提議人比率將從選舉人總數的2%降低為1%,連署人比率從13%降到10%,同時延長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連署時間從30日延長為60日,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從20日延長為40日,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的罷免連署日由10日延長為20日。 More. 但是今天藍委都不上台發言,表決時藍委也未特別動員,有出席的藍委就投票,無特定立場。 藍委透露,兩案對國民黨都沒差,讓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兩邊自己去吵就好。

  4.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5. ① 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② 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③ 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④ 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⑤ 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⑥ 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6.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7.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

  8.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