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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01&FLNO=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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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7日 · 立法院於2020年1月15日對監獄行刑法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大修法,其中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關於「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重新核算,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1] 」的規定,就是這次修法所新增的。 一、什麼是「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

  3.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4.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業方式.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假釋之作業方. 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其維持及廢止假釋之規定,監獄行刑. 法第 12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1 條 ...

    •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
    •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二) 獎懲紀錄。(三) 健康狀態。(四) 生活技能。(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6. 減少, 受刑 已經先依前 的判決 監服刑並獲准假釋,這就是監獄 刑法第120條第1項條 中所謂 「假釋出監受刑 刑期變更」的情形,此時不論假釋是否已經期滿,監獄都要重新核算、決議原來已經核准的 假釋要廢 或繼續維持[3]。 、案例分析

  7.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依司法院 109 年 11 月 6 日公布釋字第 796 號解釋,就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於受假釋人再犯罪而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一律撤銷其假釋部分,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並說明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