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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用途及臨時建築使用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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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70003&FLNO=4&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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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3. 第八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4. 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 (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 ...

  5.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至7款所列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項目,尚非皆為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內政部74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322192號函釋「花棚」不屬於建築法第四條所定建築物),例如:菇寮、花棚、養魚池、小型游泳池

  6.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7.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

  8.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之最大建築面積,除下列規定情形外,不予 限制: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最大建築面積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