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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的樓層數有何限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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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 ...

  3.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 ...

  4. 2011年11月16日 ·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 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5. 第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之最大建築面積,除下列規定情 形外,不予限制: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最大建築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6. 2019年1月17日 · 函轉內政部107年12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0939號函,有關釋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一、依本局107年12月27日北市都築字第1072146639號函辦理。

  7.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 2.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6 條. 1.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 其連接部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