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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 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 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 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2. 如係出缺職務,除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 ...

  3. (二)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依前款順序代理。 但本 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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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原則上應以現職公務人員代理;如 經由機關衡酌實際情形,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始得依職代 注意事項之規定,以約聘僱人員辦理。

  6. 主旨:有關各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以外之其他職務出缺,得否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 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局力字第 0990012273 號函。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1 項規定:「各 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 制。

  7. 所稱「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係針對本職之代理;又被代理之本職職務依法同 時擔任兼任職務時,亦屬職代注意事項所規範之範圍。 例如:助理員得代理幹事、助理員代

  8. 如係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