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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第 43 條 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第 60 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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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3. 戶籍法. 第 42 條. (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共同筆記. AI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 (全戶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 (一方不能親自申請 時,需附另一方委託書或同意書) ※同意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 載/配偶(共同 ...

  6. 對此,內政部表示,為了正確戶籍資料,出境2以上,依法應遷出登記。 但民眾不必擔心,只要出境未逾4年,一回國立即可參加健保,其他相關權益政府也都有因應措施,可確保海外國人權益。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遷徙登記)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8. 地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遷出登記或逕為遷登記;又戶長在遷 入地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戶內人口已出 境,得以行政協助方式,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戶內出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