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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一)、失能年金:

  2. 未加勞保 職災勞工補助專區 各類補助 出版品專區 業務單位聯絡資訊 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 ... 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doc (452.096 KB) 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odt (80.412 KB) 附件檔案下載 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 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doc ...

  3.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3級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

  4. 神經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併存失智症所致之認知功能失能適用精神失能審核原則認定。. 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 ...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勞工保險-給付業務-失能給付-相關規定-失能種類圖示說明-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要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普通給付日數1200日 職災給付日數1800日. 胸腹部臟器高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 普通給付日數1000日 職災給付日數1500日. 胸腹部臟器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普通給付日數840日 職災給付日數1260日. 胸腹部臟器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普通給付日數440日 職災給付日數660日.

  6. 2022年4月21日 ·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項目請領本法失能一次金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之前項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日數如下: 一、第一等級:一千八百日。 二、第二等級:一千五百日。 三、第三等級:一千二百六十日。 四、第四等級:一千一百一十日。 五、第五等級:九百六十日。 六、第六等級:八百一十日。 七、第七等級:六百六十日。 八、第八等級:五百四十日。 九、第九等級:四百二十日。 十、第十等級:三百三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二百四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一百五十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九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六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四十五日。 第五條.

  7.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第 4-1 條.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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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1年10月20日 · 1.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如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則發給失能年金。 2.請領標準: ※失能年金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 失能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最低保障金額為4,000元) (2) 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之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3) 同時有符合下表條件之眷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4) 98.1.1前有勞保年資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失能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失能一次金。

  10.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發布日期111.03.30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70140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449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 條文及 第3條 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00140356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 條文之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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