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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7年7月12日 · 勞動部表示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已發布通函重申相關規定可於該部首頁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下載。 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均可撥打該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專線諮詢。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17-07-12.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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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 ...

  3. 2019年12月4日 · 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何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勞動部民國106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

  4. 2022年4月26日 ·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而言, 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 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另外實務上也有此種情形: 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

  5. 2021年2月22日 · 倘若是因年度終結所結算之特休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然而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之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內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訂定因此以前述第一例之情形雇主僅將1萬元之特休工資部分計入平均工資即可而無全數計入之義務倘若是因契約終止所結算之特休工資由於勞工該部分工資債權是發生於勞動契約終止」,非契約終止之所得自不計入平均工資。 因此,以前述第二例之情形,雇主無須將1萬元之特休工資計入平均工資。 又,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 2022年1月28日 · 新年度開始員工於前一年度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該工資並應計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又勞工之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另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申報。 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7. 2022年4月19日 ·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來說,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