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如何申請安全檢查?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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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物內之升降機要向誰申請檢查?. A1:自 103 年 7 月 3 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 (即建築物昇降設備) 均由「建築法」檢查管理,應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Q2: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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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已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故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授權檢查機構),以取得建築物
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應依「建築法」 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授權 檢查機構如附表),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同住
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點閱數:5330. 資料更新:106-09-06 14:23. 資料檢視:113-10-28 09:36. 資料維護:臺北市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
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2010年2月24日 ·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修正發布,除營建用升降機外,其他敷設於建築物經勞動部檢查合格之一萬零二百四十七件及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