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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時,監獄應如何處理?
受刑人入監後會遇到哪些程序?
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嗎?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
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受刑人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者,監獄應依規定辦理。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 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
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 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 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