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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項被拒絕收監者,應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請救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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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0月22日 · 若受刑人被拒絕收監後,應移交給檢察官斟酌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或做其他適當處置 [15]。 三、完成入監程序

  3.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 監獄行刑法 EN
    • 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 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 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會提供3餐飲食、飲用水、公用餐具、制服(含夾克)等。收容人如未攜帶日常用品,可自費購買。
    • 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
  4.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受刑人入監時,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5. 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三、罹急性傳染病。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 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6. 2024年3月18日 · 被拒絕收監之受刑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置: 1.被拒絕收監者,應記明其原因。 2.因實施健康檢查拒絕收監時,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7. 1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