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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 3項)」依實務及學說見解,核釋如下: (一)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 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 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司法院釋字第 415號解釋參照)。 (二)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經營實 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 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係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 民法上身分關係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

  3. 要 旨:. 同性伴侶雖親屬,尚得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 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認定未必一. 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主 旨:有關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及民法「家屬 ...

  4.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

  5.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 屬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6. 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民眾如以 ...

  7.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94.09.23) 要 旨:. 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等規定參照,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為目的. 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又「以永久共同生為目的同居」指以永久同. 居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共居事實;僅暫時異居 ...

  8.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說明: 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 (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第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