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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玲案的源頭是什麼? 「吳嘉玲」 案源頭是回歸之前,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有居港權,但從香港回歸當天起,居留權即受《基本法》第22條限製,即按特區政府規定,在港無證兒童須先回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才可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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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吳嘉玲案源頭是回歸之前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有居港權但從香港回歸當天起居留權即受基本法第22條限製即按特區政府規定在港無證兒童須先回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才可來港。 故案中在1997年7月1日後偷渡來港的 徐權能 (當時20歲)、吳嘉玲(當時10歲)和 吳丹丹 (當時9歲)敗訴,未能獲得居港權。 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卻被終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 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推翻了當時《入境修訂條例》中規定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只有當出生時父母已享有永久居港權,才能獲得居港權。

  3. 2020年4月3日 · 吳嘉玲案解決的是港人永久居民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其核心問題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受基本法規限須循合法途徑來港定居莊豐源案解決的是非港人非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包括類似作者本人夫妻皆持單程證移居香港但未夠七年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港所生的子女的身份問題。 這裡面其實還牽扯一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慣例問題。 那就是出生地原則,而非父母身份問題。 莊豐源案爲什麽沒有釋法的主要原因是莊豐源的父母都是內地居民,於1997年9月持雙程證在香港探親時在香港誕下莊豐源,即莊豐源是在香港出生。 該案最終由終審法院2001年7月20日作出裁定:不論其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 莊豐源符合在港出生的條件,即享有在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4. 法院合憲審查 [ 編輯] 主條目: 違憲審查. 高等法院 原訟庭 祁彥輝法官認為法院有責任作出 合憲性審查 ,以確定吳嘉玲等人的 司法覆核 申訴是否有理他亦裁定居港權證明書並無違反基本法但同意在解釋基本法時,「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而且認為只限制男性居民的子女而不限制女性居民的子女等性別歧視的條文是 違反基本法 。 在上訴期間,因為興訟代表律師提出,修訂條例的追溯力導致一些在立法前來港的無證兒童,被法律追溯為犯上偷渡罪,違反國際人權法案的刑事不追溯原則。 香港政府的代表律師向 高等法院 上訴庭 保證, 永不追究 此批無證兒童的偷渡罪行。 上訴庭接納此保證為合理解釋,並在多個事宜維持原判,裁定居港權證明書並無違憲。

  5. 2020年4月3日 · 吳嘉玲案解決的是港人永久居民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其核心問題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受基本法規限須循合法途徑來港定居莊豐源案解決的是非港人非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包括類似作者本人夫妻皆持單程證移居香港但未夠七年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港所生的子女的身份問題。 這裡面其實還牽扯一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慣例問題。 那就是出生地原則,而非父母身份問題。 莊豐源案為什麼沒有釋法的主要原因是莊豐源的父母都是內地居民,於1997年9月持雙程證在香港探親時在香港誕下莊豐源,即莊豐源是在香港出生。 該案最終由終審法院2001年7月20日作出裁定:不論其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 莊豐源符合在港出生的條件,即享有在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6. 2019年11月21日 · 吳嘉玲案嘅核心爭議係關於居港權嘅問題根據媒體當時嘅報道案件源自1998年高等法院裁定港人喺內地所生子女有居港權但由香港回歸當天起在港無證兒童須先返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先至可來港因此案中喺1997年7月1日之後偷渡來港嘅吳嘉玲當時10歲等人敗訴未能獲得居港權之後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終院裁定港人喺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 但呢個裁決就令政府擔憂,會引發超過160萬港人內地子女湧港潮;同年六月,政府就《基本法》有關居港權嘅條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及後人大一錘定音,指兒童喺內地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人士就冇居港權。

  7. 2022年6月3日 · 回顧逾20年前的吳嘉玲案」,其本身已變成一個政治事件實際上是香港部分法官和大律師們挑戰中央司法主權並試圖讓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的政治性案件 。 案件的裁決,反映當時本港法官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以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缺乏透徹認識,也沒有考慮判決後果對香港繁榮穩定的影響。 儘管中央在香港回歸之後採取「不干預」政策,但在涉「一國」主權問題上,中央必須承擔起主權者的政治責任。 面對這起政治案件,中央的處理始終着眼於政治考慮,既然無法用協商政治的方式來糾正終院判決,而必須採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那麼如何運用法律手段就成為對政治智慧的考驗。

  8. 2020年9月24日 · 2020-09-24.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資料圖片. 基本法解釋權的爭議源於1999年起一系列居港權案件。 其中吳嘉玲案更是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首次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案件該案的法官以超越憲制秩序的方式宣布香港終審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或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幾乎觸發憲制危機。 雖然特區終審法院其後澄清,惟社會不少聲音都認為,本港法官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更擔憂日後本港法官審議涉基本法及中央對港政策的案件時重蹈覆轍。 1997年7月1日,年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因偷渡來港而未能獲得居港權。 吳嘉玲其後在父親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