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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6月26日 · 要求勞工繳保證金的公司較少但要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公司滿多的或是離職時未繳回制服者要求繳交制服費這些規定是否合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說明如下自薪資直接扣保證金違法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勞工約保證金已違反上開規定屬違法無效。 勞工另行繳納保證金,可能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保證金不是從工資預扣,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雖非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行為,但假如保證金條款過苛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能顯失公平而無效。 勞工繳交制服費,合法但不妥當.

  3.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查得某業者以勞工於試用期間離職依其所訂勞工基本規章要求該勞工分擔制服費用且逕自工資中扣款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所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費用;勞動部也是採相同立場。

  4. 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全文內容二後段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5. 為了避免員工領用制服後沒多久就離職有些公司會規定任職未滿一定期限離職者須負擔部分制服費用並直接從應付工資中扣除這種作法是否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而受罰如果與員工透過勞動契約約定是否就可以符合上述條文但書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規定免於受罰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 )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號函釋:「......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 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 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顯不妥當。

  6. 2023年6月26日 · 依照勞動部函釋可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如您所述您在入職時有簽合約若工作未滿半年勞工同意扣除制服費用但未註明費用為多少而您在工作兩個月後提出離職亦尚未簽收制服卻在領薪水時扣除制服費用一萬多元依照上開勞動部函釋意旨可知若公司有強迫員工穿制服則制服費用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支付的勞務成本因勞工離職轉而要求勞工負擔成本並不合理該約定應屬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無效。 再者,依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7. 2022年11月24日 · 關於制服費用負擔依據行政院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由此主管機關函釋似認制服費用不應由員工負擔。 二、然查,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換言之,制服費用應可解釋為「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是以,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制服費用並非不得以勞動契約約定之。

  8.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本件訴願人自勞工薪資中扣抵制服費,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點閱數:2070. 資料更新:109-01-14 17:05. 資料檢視:110-08-02 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