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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從離職員工之薪資等比例扣除發放制服之費用?
離職要繳制服費嗎?
試用期間離職需負擔制服費用嗎?
離職多久要扣制服?
2019年6月26日 · 要求勞工繳保證金的公司較少,但要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公司滿多的,或是離職時未繳回制服者,要求繳交制服費,這些規定是否合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說明如下: 自薪資直接扣保證金,違法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勞工約保證金,已違反上開規定,屬違法無效。 勞工另行繳納保證金,可能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保證金不是從工資預扣,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雖非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行為,但假如保證金條款過苛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能顯失公平而無效。 勞工繳交制服費,合法但不妥當.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查得某業者以勞工於試用期間離職,依其所訂勞工基本規章要求該勞工分擔制服費用,且逕自工資中扣款;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所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費用;勞動部也是採相同立場。
一、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全文內容二後段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為了避免員工領用制服後沒多久就離職,有些公司會規定任職未滿一定期限離職者,須負擔部分制服費用,並直接從應付工資中扣除。 這種作法是否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而受罰? 如果與員工透過勞動契約約定,是否就可以符合上述條文但書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規定,免於受罰? 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 )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號函釋:「......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 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 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顯不妥當。
2023年6月26日 · 依照勞動部函釋,可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如您所述,您在入職時,有簽合約,若工作未滿半年,勞工同意扣除制服費用,但未註明費用為多少,而您在工作兩個月後提出離職,亦尚未簽收制服,卻在領薪水時扣除制服費用一萬多元,依照上開勞動部函釋意旨,可知若公司有強迫員工穿制服,則制服費用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支付的勞務成本,因勞工離職,轉而要求勞工負擔成本,並不合理,該約定應屬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無效。 再者,依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22年11月24日 · 一、關於制服費用負擔,依據行政院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由此主管機關函釋,似認制服費用不應由員工負擔。 二、然查,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換言之,制服費用應可解釋為「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是以,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制服費用並非不得以勞動契約約定之。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本件訴願人自勞工薪資中扣抵制服費,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點閱數:2070. 資料更新:109-01-14 17:05. 資料檢視:110-08-02 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