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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03職業訓練班

    一、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年滿15歲 (含)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2.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 (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 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2.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中山工商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0 年2月24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1 年6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1 年9月19日服裝儀容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號「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訂定服裝儀容管理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養成學生良好穿著習慣,提升學生個人儀態。 二、藉由良好服儀,培養學生自信心與對學校的認同感。 三、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習慣。 參、實施方式及內容: 一、服裝規定:

  3.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07職業訓練班

    一、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年滿15歲 (含)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 不得報名 :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4. www2.csic.khc.edu.tw › 11 › 1109單位介紹

    單位介紹

  5. 營造拒毒反毒純淨校園,讓學生健康安全成長,是近年來本部維護校園安全工作首要目標,鑒於校園毒品氾濫對青年學子危害甚大,如何透過多元管道、多重層面強化校園反毒作為、深化社會反毒意識,實為維護學生健康安全的重要課題。 本部自民國79年成立春暉專案推動小組以來,陸續推動多項工作,包括訂定春暉專案實施計畫、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暨輔導作業流程、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並推動反毒宣講團、學生春暉社團、春暉認輔志工、春暉協同役男及試辦諮詢輔導團等作為,民國97年行政院更核定「防制毒品進入校園實施策略」頒布實施,各項防制校園毒品危害工作計畫及策略,均已建立相關防護措施,防堵校園毒品盛行氾濫。 然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新興毒品問題日新月異,儼然成為社會重大問題之一。

  6. 中山工商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學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

  7. www2.csic.khc.edu.tw › 01 › 0104認識兵役

    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依兵役法令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時止,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年滿十九歲為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男子,稱為「徵兵及齡男子」。 經徵兵檢查合格者,於當年參加抽籤後,依其所抽中的軍種,於翌年一月一日起,按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役。 ‧妨害兵役的後果. 服兵役是光榮的義務、愛國的表現。 逃避兵役是可恥、懦弱的行為,將受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 三、抽籤時無故不到。